Post

国家危险废物名录(2019二次征求意见 修订稿)全文 《国家危险废物名录(修订稿)》 (二次征求意见稿) 第一条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》 的 有关规定, 制定本名录。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(包括液态废物) , 列 入本名录: (一) 具有腐蚀性、 毒性、 易燃性、 反应性或者感染性一种或 者几种危险特性的; (二) 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, 可能对生态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 成有害影响, 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。 第三条 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。 医疗废物分类按照《医疗废 物分类目录》 执行。 第四条 列入本名录附录《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》 中的危险 废物, 在所列的豁免环节, 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, 可以按照豁 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。 第五条 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的混合物, 以及危险废物处 理后的废物的属性判定, 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。 第六条 本名录中有关术语的含义如下: (一) 废物类别, 是在《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 公约》 划定的类别基础上, 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危险废物进行的分类。 — 4 — (二) 行业来源, 是指危险废物的产生行业。 (三) 废物代码, 是指危险废物的唯一代码, 为 8 位数字。 其 中, 第 1-3 位为危险废物产生行业代码(依据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(GB/T 4754-2017) 》 确定) , 第 4-6 位为危险废物顺序代码, 第 7-8 位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。 (四)危险特性,包括腐蚀性(Corrosivity, C)、毒性(Toxicity, T) 、 易燃性(Ignitability, I) 、 反应性(Reactivity, R) 和感 染性(Infectivity, In) 。 第七条 对不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, 应当按照国 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。 经鉴别具有危险特性的, 属于危险废物, 应当根据其主要有害 成分和危险特性确定所属废物类别, 并按代码"900-000-××"(× ×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) 进行归类管理。 经鉴别不具有危险特性的, 不属于危险废物。 第八条 本名录自 2020 年×月×日起施行。 2016 年 6 月 14 日 原环境保护部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、 公安部发布的《国家危险 废物名录》 (环境保护部令第 39 号) 同时废止。 — 5 — 附表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

2:21:46 PM · Aug 25, 2020
Sign in to reply and join the conversation.